淺談城市供水單位的所屬性質問題
in 行業新聞 by 柯橋水務
嘉禾縣自來水公司 曾文玉
來源:中國供水節水
城市供水單位的性質是否屬于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單位,我們首先要明確什么是事業單位,什么是企業單位。
所謂“企業單位”是以盈利為目的獨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其顯著的特點就是其經營性收入由市場定價,實以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設立的目的是以獲得利潤最大化。
所謂“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它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二條)。事業單位其顯著的特征是服務性和公益性。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主要區別是:事業單位所收取的費用由政府定價,屬公益事業性收入,不以盈得為目的,其所收取的費用是用于公益事業性服務活動。
事業單位設立的目的是為向社會提供某些方面的公共服務,這些服務都是經濟和社會發展必須的,是公眾在生產、生活不可缺少的,并不以盈利為目的。從我國現有的事業單位分析,大都分布在公益領域,主要是從事精神產品的生產和服務,有的雖然從事某些物質產品的生產,但多數不屬于競爭性領域的經營活動,且不以盈利為目的。
從以上的理論上分析,城市供水單位具備了所有事業單位的條件要求和基本特征,首先是城市供水單位是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它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并且具備服務性、公益性;第二是城市供水單位所收取的費用是由政府定價,不以盈利為目的,其所收取的費用是用于城市供水公益性服務活動,城市供水價格的核定是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則制訂的,其所產生的微利也并不是用于投資者的分配,而是用于歸還因籌建供水設施而產生的債務,并且其生產的產品和經營的環境是壟斷行業,不屬于競爭性經營活動;第三是城市供水設施屬公用設施,《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章第四條非常明確地將“公用設施管理”列入了事業單位的管理范圍。由此可見城市供水單位的性質是屬于事業單位,這是不可爭議的事實。
從我省幾個已改為純企業管理的城市供水單位調查了解到,有些城市供水單位由于滲入了非國有資本,雖然也具備事業單位的一般性質,但其已不完全屬于由“國家機關舉辦”和“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單位,其單位所有制的形式發生了變更,所以其單位的性質也就發生了變化。還有些城市供水單位雖然依然是國有獨資單位,然而當地政府就直接將其性質改變為企業單位,實行企業管理制度,這只能夠說是當地的政府行為或者說是當地政府和城市供水單位對于“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所具有的性質和職能理解得不很透切,不能正確區分“生產經營活動”和“公益服務活動”而采取的一個簡單而粗糙的行為。
城市供水事業從其所從事的公益活動方面分析是具有服務和經營雙重性,在其行政管理、機構設置、工作職能上服從于政府的職能部門管理,在其所從事的經營方面的活動上由工商行政部門管理也屬于是正常的現象,據調查了解,某些城市供水單位改變為純企業化管理后,因為脫離了政府一級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造成人員膨脹、管理混亂、單位負擔很大,同時更改為純企業管理的城市供水單位在投入和產出之間的關系處理不當,供、用水之間的矛盾逐漸激化,嚴重制約了城市供水事業的健康發展。這些所謂“改制”的城市供水單位,通過近幾年的運作,現又紛紛地要求恢復執行事業單位的管理模式,由此可見城市供水單位由政府管理,執行事業單位管理制度是正確的。
事業單位的管理模式是我國特有的機構管理模式,我國現行的事業單位從其組織形式上可劃分為行政事業單位、公益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從其經費來源上可劃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國家歷來非常重視事業單位的管理,黨的十八大又重申了“推行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特別是行政事業單位的改革。2011年3月23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指導意見》指出“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我們認為城市供水單位所從事的活動是“公益服務”活動,《意見》中所指的“生產經營活動”是指純企業單位,如醫療部門所辦的制藥廠、教育部門所辦的印刷廠、城市供水部門所辦的鑄鐵管廠、水泥管廠等。所以說,事業單位的改革不能單純的理解為就是把事業單位直接改變為企業單位、減少單位、減少人員。而是加強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人事管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通過改革,要促使事業單位在未來發展中提升質量,強化其公益屬性,不斷提高公益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公益事業大力發展,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